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书面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名称、地址、标准、价格、停留时间、消费风险提示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的期限、联系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号码、投诉举报电话号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