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全体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

地接社未取得组团社与全体旅游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又未经全体旅游者同意并订立书面合同的,不得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