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和导游进行导游活动,不得通过虚假宣传,隐瞒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和商品以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真实情况等手段,诱骗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受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不得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奖励等名义贿赂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委派的导游。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