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地接服务,但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旅游合同除外;

(二)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