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旅游市场秩序管理条例/第三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地接服务,但继续履行已签订的旅游合同除外;(二)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