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导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熟悉本市自然地理、历史文化和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等内容。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免费对导游进行业务知识、职业技能等内容的培训。

旅行社应当委派接受过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导游提供导游服务。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