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等工作,了解起草工作的进展和动态,与起草人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