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起草人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