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

起草人应当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并报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