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全省专项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跨市县的旅游发展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自治县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规划成果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汇交至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