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旅游发展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点项目用地。

有关部门在编制和调整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规划以及审批或者核准旅游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协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合理预留旅游发展空间。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