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安全、健康、文明、环保旅游,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低碳、绿色、环保旅游产品。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居民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构建和谐、友善的旅游秩序。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业发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旅游环境。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旅游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