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管理及相关业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导游业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