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导游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