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组织旅游者到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旅游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