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组织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旅游经营业务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