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