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

违反前款规定,隔离设施未采用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