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