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责任人负责。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环境保洁责任,也可以委托其他作业、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