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