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参与的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制定包括项目布局选址要求、油烟排放防治措施、提示知晓违法责任等内容的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引。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