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