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