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国有、集体林内采集林木种子的,由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统一组织。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