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