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寻求帮助救济。
妇女因突发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救助。
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筹集资源,为生活困难的妇女提供救助帮扶,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给予更多帮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