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其订立婚约。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扣押、隐匿妇女的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其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的生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