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妇女婚姻自由。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为其订立婚约。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扣押、隐匿妇女的财产或者相关证件等方式,干涉其离婚、再婚或者婚后的生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