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条有效老龄妇女、病残妇女的配偶、子女应当履行扶养、赡养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残害老龄妇女和病残妇女。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