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灵活就业的妇女,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