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妇女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灵活就业的妇女,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