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招录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生育、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录(聘)用条件。禁止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信息。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