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用人单位招录过程中,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生育、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提高录(聘)用条件。

禁止招录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