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