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女性人才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成长发展、服务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体育活动和其他专业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高层次人才发展计划、评奖评优、项目申报中,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妇女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