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能力,并优先安排产后返岗、失业、残疾、农村留守等特定群体的妇女参加。
鼓励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创新教育模式,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妇女开展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健康和其他课程培训,提供便捷的社区教育、在线教育等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女职工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女职工参加教育培训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