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设立奖(助)学金、组织开展公益捐赠、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帮助流动、留守儿童和贫困、残疾等适龄女性未成年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就学困难,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