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学生录取标准,限制女学生录取比例。对于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特殊专业名录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