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就业推荐、派出留学、承担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学生录取标准,限制女学生录取比例。对于限制女性录取比例的特殊专业,应当明确特殊专业名录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