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录用后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