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应当根据妇女特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配建公共厕所、育婴室等公共设施。大型综合体、超市、影院等人员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配备男女厕位比例合理的公共厕所和相配套的育婴室等设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满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幼儿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