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妇女保健以及妇女常见病防治服务能力,加大孕早期疾病检测和干预力度,提高艾滋病、梅毒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及乙肝母婴传播的预防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