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危险废物及其预处理产物以外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电子联单填报要求,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监管服务信息系统上如实记录船舶水污染物相关信息或者运行电子联单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