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未铅封或者盲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