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等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智能船舶产业链、创新链跨区域协同,引导企业联合开展绿色智能船舶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协同制定和采用绿色智能船舶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与周边地区有关部门和机构协同推进航道沿线船用充换电设施布局和建设,采用兼容的充电接口,构建区域通用的设施网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