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航运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机制,全面融入长三角综合交通网,深化内河航运与沿海大港联动,推进绿色航运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信息共享、项目实施、执法协同等方面的合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