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