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城市、人口、产业发展,全面提升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