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