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以及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提交用水计划。用水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生产经营计划和用水计划建议等下达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