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三)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