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水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核减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