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每一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控制指标每年下达一次。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取水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暂停或者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