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开发区和新区等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